消息,近日,中山市壹华照明有限公司因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村民委员会倾倒建筑垃圾,被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警告,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罚款人民币5000圆整(¥5000)、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公告内容,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巡查至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村民委员会时发现一台车辆号为粤J.L826D的蓝色小货车正在树林边倾倒建筑垃圾。经调查,粤J.L826D的蓝色小货车驾驶员为区沃江,车辆是中山市壹华照明有限公司临时租赁回来倾倒建筑垃圾的,倾倒的建筑垃圾约1平方米。中山市壹华照明有限公司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村民委员会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中山市壹华照明有限公司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构成了违规行为。警告,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罚款人民币5000圆整(¥5000)、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山市壹华照明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67LDR0K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陆栩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棠综合执法罚〔2024〕38号违法行为类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违法事实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巡查至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村民委员会时发现一台车辆号为粤J.L826D的蓝色小货车正在树林边倾倒建筑垃圾。经调查,粤J.L826D的蓝色小货车驾驶员为区沃江,车辆是中山市壹华照明有限公司临时租赁回来倾倒建筑垃圾的,倾倒的建筑垃圾约1平方米。中山市壹华照明有限公司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村民委员会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股票无息配资开户,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内容警告,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金额(万元)0.5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2处罚机关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