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配资 连续四年亏损!皇庭国际年报遭问询:每年大额支付利息费用是否会对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布日期:2024-07-30 20:14    点击次数:183

(原标题:【原创】连续四年亏损!皇庭国际年报遭问询:每年大额支付利息费用是否会对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乐山配资

5月11日,深交所向皇庭国际(000056)发出问询函,要求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每年大额支付利息费用是否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财务安全性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

皇庭国际2020年至2023年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92亿元、-11.57亿元、-12.31亿元、-11.27亿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35亿元、-2.44亿元、-5.03亿元、-6.45亿元,公司亏损情况持续扩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75亿元、4.08亿元、3.85亿元、3.13亿元,持续下降,且公司未弥补亏损已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2023年年报显示,公司亏损的原因之一为原有部分借款融资涉诉导致公司融资成本上升进而导致公司2023年年度计提利息6.65亿元,公司2021年至2022年利息费用支出分别为7.58亿元、5.79亿元。深交所要求皇庭国际列示有息负债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名称、借款日期、到期日期、借款金额、利率、偿还计划和资金来源等),并结合公司货币资金及现金流情况、应收款项收回情况、融资能力、其他债务还款计划、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大额资本性支出计划等,充分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皇庭国际净资产由2022年的21亿元大幅下降至2023年的9.94亿元,深交所要求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说明每年大额支付利息费用是否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财务安全性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年报显示,皇庭国际因债务逾期被债权人采取了诉讼、资产冻结、保全等司法措施,深交所要求结合主要债务逾期的情况、债权人已采取/拟采取的司法措施说明是否会导致公司主要资产如深圳融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皇庭国商购物广场等被拍卖、变卖的情形,说明如主要商业运营资产被司法处置,公司剩余主要资产、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会导致公司无具体业务进而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目前,皇庭国际筹划重大资产出售及债务重组等相关事宜已有两年且未有实质性进展,深交所要求审慎评估公司债务重组及重大资产出售的可行性,在公司与连云港丰翰益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翰益港”)签署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已到期的情况下,重大资产出售事项是否已实质终止,并补充说明丰翰益港向公司支付的1,000万元意向金截止回函日是否已经收回,丰翰益港是否有继续合作的意向,如有,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年审会计师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对皇庭国际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形成意见的基础包括公司连续亏损、流动负债大于流动资产、债务逾期、被债权人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司法措施。亚太所对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同时认为公司2022年积极采取措施以消除持续经营相关的不确定性影响,相关措施主要包括皇庭国际主业稳健发展,皇庭国际与丰翰益港签署框架性协议、皇庭国际收购德兴德兴市意发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发功率”)。深交所要求皇庭国际说明在连续亏损、流动负债仍大于流动资产、债务逾期、被债权人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叠加丰翰益港签署的框架性协议已到期、意发功率收入不及预期、利润为负的情形下,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因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集团”)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连带支付责任;皇庭集团、重庆皇庭九龙珠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九龙珠宝”)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产控”)、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投资”)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事项,相关方被深交所再次出具了监管函,同时亦被深圳证监局出具了责令改正的措施。

皇庭国际披露的《关于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显示,公司与皇庭集团、深圳市小额再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小贷”)、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基金”)签署《和解协议书》,在皇庭集团、同心小贷、同心基金通过现金、物业等方式于2026年12月31日偿还欠款4.36亿元的情形下,公司相应减免应收同心小贷利息、应收同心基金违约金。深交所要求皇庭国际说明减免利息及违约金的金额并说明在皇庭集团、同心小贷、同心基金多次违约的情形下依然对前述主体减免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结合皇庭集团、同心小贷、同心基金财务状况说明前述和解协议的可行性,是否仍存在无法履行的风险。

针对前述相关方未及时履行连带支付责任、业绩补偿承诺责任事宜,深交所要求说明截止回函日公司是否对同心基金、同心小贷、皇庭集团、皇庭九龙珠宝、皇庭产控、皇庭投资采取了诉讼、财产保全等必要手段进行清收,并列示具体的措施及进展情况,如否,说明原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公司董监高是否勤勉、尽责。

皇庭国际披露的《关于重庆皇庭广场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实施业绩补偿的公告》显示,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皇庭广场”)名下不动产于2023年4月被司法裁定交由债权人抵债,该事项截止目前已有一年有余,公司公告显示因就补偿责任存在争议尚处于协商解决中。深交所要求皇庭国际结合与业绩承诺方的沟通情况说明就此前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应如何公平执行,公司董监高是否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并分别说明具体采取的履职措施,郑康豪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为重庆皇庭广场业绩承诺方皇庭集团、皇庭九龙珠宝的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的协商约定(如有)是否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皇庭国际于2024年3月15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公告》显示,拍卖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合计为25.68%,较2023年12月合计持股比例下降6.92%,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全资企业与债权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显示,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泰”)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康豪、皇庭集团、皇庭产控等主体(以下合称“郑康豪控制主体”)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了还款缓冲期(即自2025年6月1日后2年内分8期向中泰创展、浙江中泰偿还款项)及和解协议终止的情形(如浙江中泰于2024年12月31日前,仍未获得郑康豪控制主体以房抵债的房屋产权或者现金清偿),若《执行和解协议》终止,中泰创展及浙江中泰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置郑康豪控制主体持有的皇庭国际的股票。

深交所要求皇庭国际结合《执行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郑康豪控制主体与中泰创展、浙江中泰的欠款情况、目前履行进度等说明《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存在被终止的情形,测算在终止情形下郑康豪控制主体持有的皇庭国际的股票约有多少股会被司法处置,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要充分提示风险。除前述约定外,列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受限的情形,以及是否有其他类似约定,如否,说明是否会导致郑康豪控制主体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被集中司法处置的风险。

此外,因皇庭集团、皇庭房地产信用状况无好转迹象,年审会计师无法就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合理性及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皇庭国际2022年、2023年均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亚太所对皇庭国际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中提及皇庭国际针对关联方应收款项积极催收,以办公租金抵消皇庭房地产应收款1,299.48万元,以业务福利费抵消66.74万元,深交所要求皇庭国际补充说明前述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合理性。

年报显示,皇庭国际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中就关联方往来余额计提了大额信用减值损失,深交所要求分别列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排名前十的关联方情况并逐一说明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的交易背景,近三年的回款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计提依据、具体判断过程),公司采取的催收、追偿措施以及实施效果,说明相关销售、往来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第三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皇庭国际关联方多次怠于支付款项,深交所要求说明2023年以来新增与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具体情况及金额,公司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回款,如无请说明新增交易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显示,2024年3月15日,因中信信托贷款事宜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深交所要求皇庭国际说明前述执行通知书的具体内容,强制执行的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是否应当就前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读创财经

审读:孙世建乐山配资